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