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1-29 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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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城... 第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以自行管理的形式,... 第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 第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 第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 第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规范从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物业服务人... 第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 第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兼顾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 第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算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计算面积不足...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经出售的,物业买受人是业主。 ... 第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 第十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其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以及有关... 第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 第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分别自首位业主入住、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 第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 第二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候补委员按...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渠道推荐: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到期...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履行下列职...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业主共有收益、广场、绿地等业主共...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一...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分类建立和保管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物业服务区...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二)及时向...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二... 第三十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将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挪用、骗取...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指导。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应当与物业服...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宅物业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应当实... 第四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费应当减收...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催交。可以通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送...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业主仍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也未作出自行管理决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文明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的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代...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 第五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需要应急维修的事项未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广告、进行租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产生的广告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以及业主大会和...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组... 第五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 旧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 第五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旧住宅区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也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或者续交。 物业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 第六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以下工作: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下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二)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 第六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 第六十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 第七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不按时移交有关资料、财物和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七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监...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