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指导。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七日前,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文本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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