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宅物业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每三年核定一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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