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催交。可以通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送达书面催交通知或者以业主易于知悉的其他方式,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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