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性服务组织、环卫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协议。
专业性服务组织、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和共用部分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不得借代收费用的便利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性服务组织、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性服务组织、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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