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文明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反规定装饰装修;
(四)以乱堆乱放杂物、停放车辆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
(五)乱搭乱建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墙外观;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
(八)设置隔离桩、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圈占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堆放杂物;
(十一)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
(十四)私自架设电线、电缆;
(十五)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七)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八)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十)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进行经营活动;
(二十一)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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