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的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危险,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电、漏气等事故的发生。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进行养护、维修、管理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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