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梯、区域锅炉等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负责维护、保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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