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将已售房屋业主信息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截止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代交的未售出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时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未售出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将已售房屋业主信息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截止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代交的未售出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时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未售出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