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故障;
(三)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存在火灾隐患;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七)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
(八)其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
前款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出现时,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共同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立即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报告,经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共同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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