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需要应急维修的事项未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