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广告、进行租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处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折抵物业费,支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
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人对前款所列各项收益,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收益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收益资金收支账目应当接受业主监督,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人对前款所列各项收益,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收益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收益资金收支账目应当接受业主监督,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