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产生的广告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前款中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及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审计监督,应当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前款中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及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审计监督,应当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