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统筹资金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旧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