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 旧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推进其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旧住宅区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优先进行改造整治。
旧住宅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旧住宅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