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或者续交。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