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物业服务相关标准、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承接查验协议等的示范文本;
(四)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
使用;
(六)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供物业管理各方免费使用;
(八)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九)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活动;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活动;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十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物业服务相关标准、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承接查验协议等的示范文本;
(四)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
使用;
(六)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供物业管理各方免费使用;
(八)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九)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活动;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活动;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十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