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下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
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服务的旧住宅区,依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
变更的管理,协助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
污染源的治理,依法对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传染病防治
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检验检测点的检验、检测等工作;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生产及
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救援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运营以及物业费收取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
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服务的旧住宅区,依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
变更的管理,协助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
污染源的治理,依法对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传染病防治
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检验检测点的检验、检测等工作;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生产及
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救援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运营以及物业费收取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