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二)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
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五)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纠纷;
(六)依法履行其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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