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旧住宅区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