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受理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即时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相关职权的部门, 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理职责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移交。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执法活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即时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相关职权的部门, 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理职责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移交。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执法活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