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