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不按时移交有关资料、财物和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移交过程中出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