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