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未按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管相关档案、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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