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