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
理,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了解情况,引导其规范运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纠纷;
(四)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
理,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了解情况,引导其规范运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纠纷;
(四)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