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续交或者补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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