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