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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