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将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良行为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了解企业信用信息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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