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分类建立和保管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四)业主名册;
(五)与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签订的
委托服务协议和代收协议;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四)业主名册;
(五)与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签订的
委托服务协议和代收协议;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