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分类建立和保管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四)业主名册;
(五)与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签订的
委托服务协议和代收协议;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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