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电梯等公共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相关义务,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物业服务事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工作预案;
(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定期听取业主关于改进和完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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