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物业装饰装修秩序的维护;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维护;
(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服务;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标准,按照合同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物业装饰装修秩序的维护;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维护;
(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服务;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标准,按照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