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毕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完成移交手续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即行解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