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派人员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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