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业主共有收益、广场、绿地等业主共有财产;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以及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财物;
(三)非法使用、转让或者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四)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未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拒付物业费等行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终止职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管理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侵占业主共有收益、广场、绿地等业主共有财产;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以及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财物;
(三)非法使用、转让或者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四)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未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拒付物业费等行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终止职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管理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