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
管理建议;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欠交物业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五)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
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
管理建议;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欠交物业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五)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
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