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有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
共有部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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