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算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计算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并位于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出入口附近。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供水、供电、供热、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讯、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门卫室、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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