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