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兼顾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服务便利、资源共享、便于管理的原则。
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规划城镇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等城镇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服务区域。
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规划城镇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等城镇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服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