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议事规则,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递补等事项。
筹备组应当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按期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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