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证明;
(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证明;
(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