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接受本小组业主的书面委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五日前,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小组推选的业主代表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不得转委托他人。不能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行推选。业主小组内未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有权自行参加业主大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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