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分别自首位业主入住、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之日起五日内,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业主入住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派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派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