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以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