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联合执法,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联合执法,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