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五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