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04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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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 第二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 第四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第五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 第七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聊城市人民... 第九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九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条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 第十三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 第十五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 第十六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第十七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 第二十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范围,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涉及部门职责,国家机构改革后有变化的,按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